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被上訴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阮皇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