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1號上 訴 人 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41 號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70,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