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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9號原 告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瑞訴訟代理人 潘延欽被 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款
裁判日期: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