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0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複 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訴訟代理人莊乾城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莊乾城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