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2號原 告 楊舒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