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2號原 告 楊舒雲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 整 人 賴悅顏

杜秀良王元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 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