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6號原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訴訟代理人 毛懿夫
楊景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建字第三七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建上字第十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項次6 「補強鈑焊接」是否屬於追加,現為本院另案100 年度建字第374 號事件審理中,而請求項次5「全套管鑽掘樁」之P3-8基樁廢樁責任歸屬,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建上字第18號事件送鑑定中,且被告於同案中,亦行於本件訴訟相同之逾期違約金抵銷抗辯,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受前開兩案認定影響,並與該兩案之法律關係,存在重要關聯,揆以上開條文,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