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原 告 楊舒雲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黃紀方律師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 整 人 賴悅顏
杜秀良王元甫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彭世芬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