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原 告 楊舒雲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王元甫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彭世芬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