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返還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 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94萬9,200元,及自10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594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萬4,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