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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億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姿斐訴訟代理人 李玉龍被 告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訴訟代理人 呂元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材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處所雖設在臺北市○○○路○段○○○號,然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書第4條,合意約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款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