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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8號原 告 康寧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瑞林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複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丁育羣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複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擋土牆工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完成擋土牆工程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