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MECANOO ARCHITECTEN B.V.
land法定代理人 FRANCINE HOUBEN原 告 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興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立普律師楊大德律師呂靜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確認罰款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原告MECANOO ARCHITECTEN B.V.有無當事人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及中譯文。
二、說明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資料。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