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盧本善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ECANOO ARCHITECTEN B.V.、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確認罰款權利不存在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萬3,82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3萬8,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