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更㈠字第1號原 告 大衛 薩古丁被 告 吳高興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裁判案由:履行合約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