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林國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於民國87年11月2 日以八七警保字第12221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健全相對人之會務運作相關事項,經相對人於101 年7 月20日以第7屆第3 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4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相對人董事會第之第7 屆第3 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內政部101 年8 月6 日內授警字第1010267557號函、內政部101 年9 月12日內授警字第1010298383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建議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