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宋文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宋文彬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提出捐助章程第2、8、10、11條之本次條文修正對照表。
三、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