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69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到院,如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