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78號聲 請 人 馮滬祥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馮滬祥即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