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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78號聲 請 人 馮滬祥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馮滬祥即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財團法人中華學術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