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鍾則良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之董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第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其立法理由揭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附此敘明。」、「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又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永久紀念先總統蔣公,弘揚蔣公思想言論而成立,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65年2 月25日(65)北市教四字第59號函准許可設立,且經本院核頒登記簿第(65)33冊第27、28頁第666 號「法人登記證書」,復於78年7 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 條第1 項規定「董事任期無定,如遇出缺或因故辭職,由創辦團體負責人分別就各該缺額遴提適當人選,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後聘任之。」是以嗣後董事職務異動,均依上開章程第6 條聘請捐助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文化教育及工商界代表送請董事會同意聘任,造成現任董事名單與法人登記證書董事名單有嚴重落差,僅剩高忠信及陳萬生2 位仍是現任董事,亟需修正「法人登記證書」,以利正確合乎規範行使董事會職權,擬請同意本基金會所報「選任臨時董事名單」俾函報臺北市教育局同意召開臨時董事會重新選任董事,爰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並推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擔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有董事13人,原董事王述親、陳茂榜、王再來、陳釗炳已先後於89年5 月9 日、80年6 月30日、87 年6月21日、94年1 月2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另依財團法人台北市中正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6 條就董事資格規定「本會創辦團體負責人為當然董事,並由其就下列各款人員與名額延聘原始董事:臺北市議會議長;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臺北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及產業發展局局長;原始基金捐助單位代表五人;文化教育界二人;工商界二人。」,原董事張建邦原依系爭章程第6 條第1 項、原董事曾繁潛原依系爭章程第6 條第2 項、原董事陳漢強、白秀雄、譚木盛原依系爭章程第6 條第3 項、原董事周清標、莊光明原依系爭章程第6 條第4 項就任,惟現今已不具系爭章程第6 條各項資格,亦有系爭章程、原董事擔任資格一覽表存卷可參,足認相度拿確實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該會有受損害之虞,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聲請人聲請選任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事表示意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無意見,有該局102 年3 月26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佐,又聲請人向本院推薦如附表一所示之臨時董事人選,經本院函詢後其等意見後,均陳明願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有陳報狀7 份附卷可稽。本院參酌前開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受推薦人選之意願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選任附表二所示之人為該會臨時董事部分,查高中信、陳萬生現仍任相對人董事乙節,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敘明,則依上開立法理由之說明,其本可行使董事職權,自無再選任為臨時董事之必要。另江綺雯表示無意願擔任,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1 年9 月18日北市社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憑;陳雄文則不符系爭章程第6 條規定各項資格;常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 月22日已解散清算,李正富亦不符合系爭章程第6 條第6 項工商界代表之要件;洪玉綉部分則未見其回覆。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一┌──┬───┬──────────┬────────────────┐│編號│姓 名 │現職 │ 地 址 │├──┼───┼──────────┼────────────────┤│1 │林濟民│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住臺北市○○○路○段○○○ 巷○ 號 ││ │ │會長 │ │├──┼───┼──────────┼────────────────┤│2 │鍾則良│臺北市民眾服務社名譽│住臺北市○○○街○號5樓 ││ │ │理事長 │ │├──┼───┼──────────┼────────────────┤│3 │吳碧珠│臺北市議會議長 │住臺北市○○路○段○○○號 │├──┼───┼──────────┼────────────────┤│4 │丁亞雯│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長 │住臺北市市○路○號 │├──┼───┼──────────┼────────────────┤│5 │林奕華│中國青年救國團臺北市│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團務指導委員會主任委│ ││ │ │員 │ │├──┼───┼──────────┼────────────────┤│6 │錢小鳳│臺北市農會總幹事 │臺北市○○○路○段○○○號14樓 │├──┼───┼──────────┼────────────────┤│7 │周師文│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臺北市○○區○○路○○號 ││ │ │會長 │ │└──┴───┴──────────┴────────────────┘附表二┌──┬───┬──────────┬─────────────────┐│編號│姓 名 │現職 │ 地 址 │├──┼───┼──────────┼─────────────────┤│1 │高忠信│指南宮董事長 │住臺北市○○街○○○○○號4樓 │├──┼───┼──────────┼─────────────────┤│2 │陳萬生│友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臺北市○○路○○○號8樓 ││ │ │董事長 │ │├──┼───┼──────────┼─────────────────┤│3 │江綺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長 │住臺北市市○路○號 │├──┼───┼──────────┼─────────────────┤│4 │陳雄文│臺北市政府副市長 │住臺北市市○路○號 │├──┼───┼──────────┼─────────────────┤│5 │李正富│常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臺北市○○路○○號9樓 ││ │ │董事長 │ │├──┼───┼──────────┼─────────────────┤│6 │洪玉綉│臺北市佛教居士會理事│臺北市○○路○段○○號2樓之1 ││ │ │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