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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林蔚山即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主任

委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為「林蔚山即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並蓋用印章。

二、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