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鄭資英即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3年1 月21日以台(83)高字第00370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健全相對人之會務運作相關事項,經相對人董事會第4 屆第1 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以
93 年5月6 日台高字第0930058536號函核定備查。因涉及捐助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相對人董事會第4 屆第
1 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教育部83年1 月21日台(83)高字第003702號許可設立函及93年5 月6 日台高字第0930058536號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