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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7號聲 請 人 林政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得以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章程之證明(如:董事、利害關係人)。

二、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修正前之捐助章程。

四、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