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7號聲 請 人 林政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100年8月26日第7屆第9次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國防部於101年3月7日以國法檢察字第1010000728號函核定,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案總說明、修正案條文對照表、國防部函、行政院聘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第7屆第9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摘要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及第16條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