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58號聲 請 人 陳漢強即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組織及管理方法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原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其中「幼稚」二字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使用之「幼兒」名詞不符,而其中「中國」二字則常使他人誤會為中國大陸團體,乃修改章程第1條之法人名稱。又為擴大基金會服務範圍,而於辦理業務中增訂「興辦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事項」,再因基金會基金數額僅新臺幣兩百餘萬元,實不需人數眾多之董事,而減少董事人數,爰修改章程第2條、第6條之規定,章程第15條則配合第1條、第2條及第6條之修改而一併修正。上開修正業經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1年4月7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主管機關教育部亦於101年4月17日以臺社㈣字第1010065279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第8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6條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幼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15條部分,係屬財團法人名稱變更及更改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本院自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是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與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