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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消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5號上 訴 人 洪永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消字第5號購房更名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9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購房更名權等
裁判日期: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