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鄭梅亞儀相 對 人 潘方仁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梅亞儀」,應更正為「鄭梅亞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