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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44號原 告 陳鳳鳴被 告 葉陳暖香

洪陳美月陳重全陳紫鵑陳美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母就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固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惟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為人事訴訟程序之一,屬於特別訴訟程序,若非列舉之法定訴訟類型,即無從適用該程序之特別規定,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程序之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