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親字第46號原 告 謝茂雄訴訟代理人 謝宗智被 告 林維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陳謝阿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Z000000000號)間姐弟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謝阿治與其父謝金水間收養關係存在,惟被告以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戶籍資料上關於生父、生母之記載,登記為林乞食、林陳阿來,顯與原告戶籍資料父母為謝金水、謝陳氏金之記載不同,而否認被繼承人陳謝阿治與其父謝金水間收養關係存在,致而影響原告對被繼承人陳謝阿治遺產繼承權之有無,並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既得對於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繼承人陳謝阿治姐弟關係存在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除去該不安之狀態。
貳、實體方面:
一、被繼承人陳謝阿治(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昭和4 年(民國18年)出生於台北市州海山郡中和庄(現為新北市中和區),生父係林金容,生母則為林游氏味,嗣於昭和6年(即民國20年)8月20日經原告父親謝金水收養為養女。雖因戰亂約38年間短暫失蹤,然承平後又自行返家與原告家人共同生活,甚至與陳良波結婚後仍經常返回團聚,自96年起因病癱瘓住院療養,均係原告家人,即侄子謝宗智負責安排送醫看護照料,甚至繳納相關費用,逝世後殯葬事宜亦是原告等手足、子侄處理,被繼承人陳謝阿治與原告父親之收養關係從未終止,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戶籍資料中關於父、母,出生別及出生日期雖載為「林乞食、林陳阿來」、「五女」及「民國18年2 月10日」,因係失蹤期間適逢臺灣地區戶口普查,登記作業不善而誤寫,對於被繼承人陳謝阿治與原告父親謝金水間之收養事實及法律關係並無影響。被告為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遺產管理人,因認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戶籍登記之父母姓名有異,而否認原告與被繼承人間之姐弟關係,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受有侵害之危險,僅得以對於被告確認判決除去,原告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繼承人陳謝阿治與原告間姐弟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經向大安戶政事務所查核,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最原始戶籍,係於36年10月30日自高雄市鼓山區光化里6 鄰遷入以張悉為戶長設籍於台南市聖帝里6 鄰之共同生活戶,稱謂為「家屬」,在此之前之戶籍資料,原從查考,且原告戶籍資料所載父母姓名與陳謝阿治戶籍資料上登記之父母姓名無任何關聯性,否認陳謝阿治與原告有收養姐弟關係等語置辯。
三、經查林金容、林游氏味於昭和4 年(民國18年)11月11日所生三女「謝(氏)阿治」,於昭和6年8月30日養子緣組入戶原告父親謝金水(明治00年0 月00日生),與謝金水成立收養關係,迄今仍未終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日據時期戶籍謄本為證,被告並未為任何爭執,僅辯稱依戶籍記載,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父母,分別為「林乞食」、「林陳阿來」,顯與原告父母不同,而爭執兩造之姐弟關係,則本案爭點即在於戶籍資料上登載父母、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分別為「林乞食」、「林陳阿來」、「18年2 月10日」及「伍女」之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是否即係昭和6年8月30日養子緣組入戶原告父親謝金水,本生父母、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分別為「林金容、林游氏味」、「昭和4 年(民國18年)11月11日」及「三女」之「謝(氏)阿治」。
㈠經查在日據、戰後時期,原設籍臺灣省臺南市○區○○里○鄰
○○○○○於0000 000000區○○○○○○區○○里○○鄰○○○○○街○○○號張悉戶內,嗣後遷出而姓名為「謝阿治」之人有二位,其中一人(下稱謝阿治甲)於36年10月30日遷出高雄市鼓山區光化里六鄰(被告誤為自高雄市鼓山區光化里六鄰遷入以張悉為戶長設籍於台南市聖帝里六鄰),後於40年1 月10日因行跡不明,由光化里里長代報,翌年7月7日再行歸來而撤銷失蹤登記,並於同年月10日遷出台南市北區元和里九鄰十九戶(後曾調整為城朔里三鄰二六戶,並於43年2 月10日再調整為城朔里五鄰),再於42年5 月30日遷出嘉義縣嘉義市武垣里一鄰八戶(於42年12月12日因村里區載調整為嘉義縣嘉義市建國里),嗣因43年3 月24日與陳良波結婚遷入雲林縣北港鎮新街里十一鄰十七戶,同日遷出臺南縣新營鎮永生里一鄰二三戶,並分別於47年5月23日、48年12月30日、49年12月6日、50年1月18日、51年1月18日、65年6月12日、68年6月12日、69年6月24日、70年3月9日、71年1月21日隨同擔任員警之夫陳良波在北臺灣、南臺灣多次遷移,78年12月2 日陳良波死亡後,則仍多次於雲林縣○○鎮○街里○○鄰○○街○○號、臺北市○○區○○里○○鄰○○街○段○○ ○巷○弄○號(以上被告均將之列為系爭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遺產)及臺北縣板橋市(現區域調整為新北市○○區○○○里○ 鄰○○街○○號間申請變更戶籍,直至99年1月9日死亡。另一同名為「謝阿治」之人(下稱謝阿治乙),則於37年9 月30日自臺灣省臺南市西區西區安河里五鄰遷出高雄縣鳳山鎮成功里二七鄰,復於41年1 月19日遷出高雄市苓雅區城北里二鄰五一戶、同年3 月19日遷出同市新興區長駃里四鄰,並於同年5月10日申請遷出,再於同年7月13日遷出同市前金區東金里十鄰與張暄祥結婚後,「謝阿治乙」於42年3 月28日以保證書申請將原出生年18年更正為21年,再於46年8 月12日協議離婚後,於翌年2月9日與遲蘭生結婚,最後於70年12月7日在高雄市○○區○○里○鄰○○○村000號死亡等情,有原告提出二位姓名均為「謝阿治」之歷次遷徙戶籍資料共40頁在卷可稽。惟按縱係雙胞手足,出生別都不可能相同,而如果是雙胞手足,亦不可能姓名相同,則觀諸在「謝阿治乙」於42年3 月28日以保證書申請更正出生年之前,「謝阿治甲」與「謝阿治乙」戶籍登記資料所載父母、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均為「林乞食」、「林陳阿來」、「18年2 月10日」及「伍女」等情,顯與事理邏輯不符,可堪認定其中必有一人或二者皆誤。
㈡次查被繼承人陳謝阿治生前與林游味及林金容、林游味所生五
女林梅曾有往來等情,業據證人林梅到庭結證「(問:父母名字為何?)林金容、林游味。我沒有出養。我有三個哥哥,兩個過世,四個姐姐出養,收養壹個姐姐。(問:從小住在那裡?)中和,跟我爸爸、媽媽、小哥哥,兩個比較大的哥哥已經去大陸、日本,收養的姐姐也同住,‧‧‧。我父母有跟我說姐姐出養了。(問:有沒有與出養的姐姐聯絡?)很少。他回來看我父母的時候有聯絡。(問:四個姐姐名字為何?)不太清楚,第一個阿却、第二個阿琴、第三個寶釵、第四個阿里。都是那個音,是不是那個字我不知道。‧‧‧第三個姐姐寶釵去世,其他都還在。(問:寶釵過世的時候告別式有沒有去參加?)有通知,我有去,‧‧‧(問:第一次看到寶釵是何時?幾歲的時候?寶釵結婚了嗎?我知道寶釵結婚一次,嫁給陳良波。他結婚有回來,有跟我們說,留地址給我們,陳良波當警察,我跟我媽媽搭車去台南新營去找他們,我們找不到地址,我去警察局問路,剛好遇到陳良波,他看我與媽媽與寶釵(長相)相似。(問:寶釵嫁給陳良波之前他工作為何?生活為何?寶釵大你幾歲?)我不知道。媽媽有跟我說過寶釵大我幾歲,但是我忘了。寶釵失蹤多年,沒有回來。我去新營找他之前他失蹤多年,因為我父親過世他也沒有回來。他的生活我也不知道。(問:你去台南找他,是因為他把地址給你?你說他失蹤是給你地址之前還是之後?)是給地址之前,他回來之前已經失蹤多年。(問:他已經出養你怎麼知道他失蹤?)我媽媽一直念,我父親過世要通知他,不知道通知那裡,他也沒有回來。(問:母親有沒有說出養給誰?)我也不知道,那時我年紀小,我是最小的。(問:寶釵回來怎麼知道他就是你的三姐?)我媽媽說的。(問:寶釵回來的時候,媽媽有沒有懷疑這個不是他的女兒?)媽媽沒有跟我提到這件事。沒有談論。」等語明確(參本院102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提示照片,證人明確指出之三姊「寶釵」(稱:穿黑白格子坐前排的就是寶釵),即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是認被繼承人陳謝阿治生前曾以女兒身分主動與證人林梅之母親聯絡、見面並告知已婚及住處,且被繼承人陳謝阿治與林梅及林梅母親之長相,甚至連未曾謀面或經介紹其等關係之陳良波都認為極為相似。況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於69年間,即在與戶籍登記「世居」之最初本籍「臺南市西河里」及其夫陳良波世居之臺南縣麻豆相距極遠之「台北市木柵區」斥資購置房屋,亦堪認定其與北臺灣有相當之地緣關係。
㈢綜上可認證人林梅之生父林金容、生母林游味,應係被繼承人
陳謝阿治之生父、生母,被繼承人陳謝阿治,即「謝阿治甲」35年10月1 日初設臺灣省臺南市西區安河里五鄰以降之戶籍資料中所為父「林乞食」、母「林陳阿來」、出生年月日「民國18年2 月10日」及出生別「五女」之記載,應係戰後戶政資料紊亂而誤繕。參核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未育子女,晚年與原告等兄弟互持,姪子謝宗智以家屬身分照顧其就醫、安養並處理身後之事長達數年,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陳謝阿治間,因陳謝阿治出養予其生父謝金水,而有姐弟關係存在,應堪認定,爰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