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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60號

原 告 張家立法定代理人 吳旻芳被 告 張雅鈞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