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60號 原 告 張家立法定代理人 吳旻芳被 告 張雅鈞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