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94號上 訴 人 章敬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澤宇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94號上 訴 人 章敬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澤宇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