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原 告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訴訟代理人 林朝同被 告 林修民被 告 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起訴之聲明係確認對聲明所示土地上建造之房屋有分配百分之五十房地所有權存在,並非無法核定。又依據被告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銷售資料顯示,系爭房地之銷售總價額為新台幣陸億柒仟叁佰玖拾肆萬元(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自承當初核算總額約新臺幣捌億多元(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顯見被告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銷售資料應可採。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系爭房地銷售總額之一半即新臺幣叁億叁仟陸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