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抗 告 人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修民、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