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 告 童秀枝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廖宸和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 告 劉盈秀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被 告 劉月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應分擔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 告 童秀枝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廖宸和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 告 劉盈秀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被 告 劉月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應分擔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