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 告 蕭敏卿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被 告 楊惠如即天后沙龍店.訴訟代理人 邱錦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依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0號一部確定判決與原告就天后沙龍店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之合夥盈虧進行決算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與原告就天后沙龍店自民國100 年10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31日止之合夥盈虧進行決算,並請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而為給付。且本院業已就該請求部分,依同法第382 條規定,於101 年10月30日為一部判決,並已確定。至於其餘部分,則須俟結算後,再依原告之請求,就給付部分為裁判。是原告給付部分之請求,顯係以被告依本院上開一部確定判決就合夥盈虧為決算之結果為其依據;從而,本件訴訟程序顯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