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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 告 蕭敏卿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被 告 楊惠如即天后沙龍店訴訟代理人 邱錦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一部確定判決即合夥盈虧決算完結之執行結果,為本件給付部分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決算完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合夥盈虧之決算已由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34802號民事執行事件執行,且經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等
裁判日期:20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