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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訴訟代理人 周侃鋒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淑如、劉威廷、劉淑萍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2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