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3號原 告 黃勝家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江宜臻律師被 告 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華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