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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6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 告 陳淑惠

李正瑞蔡陳麗華蔡菊芳謝錫瑛李和昇楊舒涵李培源賴郭慧靜陳意靜陳意樺林少真吳俊宏陳郁雯陳麗如陳碧雲黃慶櫻郭朝卿古月娥蔡汝玫葉青修張裕益陳榮華周進達陳慶年黃信學許家瑞莊婉瑩饒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達瓦才仁(DAWA.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程昱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 月24日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

基金會資訊網(http:llwww.tibet.org.twI)張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 」一文(http://www.tibet.org.tw/news_detail.php?news_id=1466),該篇電子文章中論及所謂「中華臺灣藏傳佛教聯合總會」、「赤珠」等問題時,指摘「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臺灣的善男信女。」竟把不相干之義雲高大師即第三世多傑(杰)羌佛(下稱義雲高)暨其下信眾,一併指述:「……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意指義雲高大師暨其下信眾所組成之集團,係以欺騙手法自行宣稱義雲高大師是多杰羌(金剛持)轉世(下稱系爭文章)。惟上開文章旨在澄清被告與「綠教」、「中華民國臺灣藏傳佛教聯合總會」間之糾葛,並非針對兩造間之關係所為,被告於發表前卻未經合理查證,其中關於指述中國對於「義雲高集團」及部分人士通緝一事,「義雲高」業經國際刑警組織撤銷通緝,且義雲高獲獎無數、得多數宗教領袖認證,系爭文章竟以「詐騙手法」等用語公開發佈於網際網路散佈於眾,毀損義雲高及原告名譽,且迄今至仍存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資訊網,客觀上足以讓閱讀系爭文章之第三人,誤認義雲高及原告為詐騙集團,有損義雲高及原告名譽甚鉅,爰依民法第18條、第195 條第l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文章,刊登道歉啟事,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 元。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張貼傳輸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資訊網」(

http://www.tibet.org.tw/) 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文(http://www.tibet.org.tw/news_stats_detail.php?news_id=2178)「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之文字移除。

㈡被告應以自己之費用於紐約時報(The newyork times )、華

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頁下半頁(半版),以適當大小的標楷體16號字刊登:「道歉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謹就本基金會資訊網(http://www .tibet.org.tw)於99年9 月24日所張貼之「達賴喇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文中所指稱之「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之文字,嚴重影響義雲高大師即第三世多傑(杰)羌佛暨其下信眾之名譽,道歉人謹聲明上開文字所述與事實顯然不符,立即予以移除外,謹向義雲高大師即第三世多傑(杰)羌佛暨其下信眾,鄭重道歉,並保證永不再犯。道歉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道歉啟事,連續5 日。

㈢被告應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資訊網」http://www.tib

et.org.tw/ 首頁右上角,永久刊登「道歉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謹就本基金會資訊網(http://www.tibet.org.tw )於99年9 月24日所張貼之「達賴喇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文中所指稱之「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之文字,嚴重影響義雲高大師即第三世多傑(杰)羌佛暨其下信眾之名譽,道歉人謹聲明上開文字所述與事實顯然不符,立即予以移除外,謹向義雲高大師即第三世多傑(杰)羌佛暨其下信眾,鄭重道歉,並係證永不再犯。道歉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道歉啟事。

㈣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㈤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抗辯略以:

㈠被告為西藏流亡政府派駐臺灣機構,其設立目的在於提供在臺

藏人一切必要之協助,同時作為介紹西藏文化、弘揚藏傳佛法的服務機構。西藏為政教合一之國家,故被告在臺灣之言論均代表西藏。因於臺灣信眾向被告詢問有關綠教、噶瑪巴、義雲高之問題,被告始於網站內刊登系爭文章期能以正視聽。被告及在臺藏傳佛教團體均收到「多杰羌佛第三世正法寶典(下稱宣傳書冊),其內文宣稱義雲高已經認證為「多杰羌佛三世」、藏傳佛教條接受其傳承而來、「金剛總持多杰羌佛實為法界佛教大教主、原始佛祖」、「歷史上第一個獲得最多世界頂尖大法王、仁波且們認證和祝賀的佛陀」等言論,均屬不符藏傳佛教之內容。該宣傳書冊宣稱「藏傳佛教派自義雲高之傳承」、「義雲高受認證為多杰佛三世」一事,即屬虛妄。蓋倘確如上開宣傳書冊所稱,藏傳佛教各大教派均是接受其傳承而來,如此舉足輕重之地位必定會載於西藏史冊、或西藏政府官方文件,惟比較該宣傳書冊與〈是工史〉就藏傳佛教薩迦派法脈傳承之記載,即有明顯出入。在傳佛教中根本沒有多杰羌佛之轉世、或法脈傳承體系,西藏流亡政府宗教部有關藏傳佛教各大教派法脈傳承之官方文件,均無多杰羌佛、義雲高之名字,顯見藏傳佛教並非源自多杰羌佛、義雲高之傳承,甚而義雲高所創立之宗教並非藏傳佛教。再者,西藏特有轉世認證之文化傳統,為佛教承認前後世存在的表徵。而有關達賴喇嘛尊者及各教派法玉的認證制度,主要是依賴前世臨終前的遺囑、指示或特殊跡象,如無前世臨終前之遺囑、指示或特殊跡象,便會祈請聖者占卡、祈求世俗護法的神諭、觀察拉姆拉措湖和其他護法之魂湖等途徑來尋訪靈童,所尋訪出之靈童如能準確無誤地講出前世生活點滴、辨認前世遺物及侍者,認證即算完成,惟當出現一個以上靈童候選人而難以斷定時,則有舉行「食團問卜」之慣例;至於一般仁波切、或其餘人士轉世之認證,則均由證量較高手之成就者認證證量次之之轉世,故義雲高宣傳書冊宣稱義雲高為法界佛教大教主、原始佛祖,卻提出上至教派法玉、下至名不見經傳僧人所出具之認證書,只是突顯義雲高宣傳書冊對於西藏轉世認證之制度根本不了解。此外,義雲高宣傳書冊所提出認證義雲高為多杰羌佛三世之認證書中,僅有署名為「薩迦法王」、「多樣隆多件參」、「仁增尼瑪」、「烏金西繞無色」之書據藏文翻譯內容為認證內容,至於宣傳書冊提及其餘人對多杰羌佛三世之認證文件,其藏文內容都僅是單純表示祝賀、或感謝贈書的內容而已,僅因臺灣認得藏文之人實在有限,義雲高宣傳書籍才如此明目張膽地自解其意、混淆視聽。又就署名為「薩迦法王」、「多樣隆多件參」、「仁增尼瑪」、「烏金西繞無色」之認、證書部分,薩迦法玉、多樣隆多件參、烏金西繞無色均已否認曾經認證義雲高為多傑羌佛三世,仁增尼瑪則是與義雲高彼此認證,顯見該等認證根本不實在。

㈡義雲高及部分人士已經大陸官方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

法進行詐騙活動,從受害群眾手中騙取約6000萬元人民幣的生巨額財物,案發後畏罪潛逃」為由而通緝在案,故始刊載「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等語,縱原告表示大陸義雲高之通緝業經「國際刑警組織」撤銷,惟義雲高在大陸所涉之詐騙財物範圍,似非國際刑警組織會介入之辦案範圍,被告於101 年3 月22日仍於網路上查得廣東省公安廳對於義雲高之通緝,故系爭文章指稱「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與事實相符。

㈢在被告刊登系爭文章一年多後,諸多自稱義雲高信徒之人士迭

對被告負責人提出民、刑訴訟。惟系爭文章所提及「義雲高集團」係因大陸官方通緝資料顯示「義雲高糾集闕道秀、王宇儀、王玉花、唐華烈、黃鶴樓、黎德和、吳文投、于麗華、王華等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而非指涉義雲高之信徒,系爭文章載有「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臺灣的善男信女」,對其義雲高之信徒均稱為「善男信女」,原告未因系爭文章而受到任何名譽上之損害,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又依原告所指「義雲高集團」包含原告及其餘義雲高信徒,本件即屬共同訴訟,該訴訟標的就共同訴訟之各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之規定選定一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以免徒生訴訟程序之困擾。又倘認「義雲高集團」包含義雲高之信徒,則該「義雲高集團」亦非屬可特定之範圍,則對非屬特定人或可推知人所發表之言論,不會對特定人構成妨害名譽。

㈣系爭文章係針對臺灣信徒之諸多疑惑提出澄清,減少臺灣人對

藏傳佛教、及西藏文化的誤解,更有利臺灣社會,其內容表見亦屬於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言平之事項為適當評論之範疇,符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同法第31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3 款規定,屬於善意發表之言論,系爭文章所刊載「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等語,為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㈤縱認被告構成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範圍亦僅限於

回復「原告本身」之名譽,原告不得起訴請求回復原告以外他人之名譽。且回復名譽之手段應僅限於回復所受損之名譽,不應包含其餘認定,亦不能將原告等所欲宣傳之內容呈現於回復名譽之道歉啟事中,更不得強制被告承認義雲高為多傑羌佛,原告提出之道歉啟事內容已逾回復名譽之範圍。被告已將「集團」及「欺騙」刪除,但不同意全部刪除。

㈥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均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為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於99年9 月24日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資訊網(http:

llwww.tibet.org.twI)張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 」一文(http://www.tib

et.org.tw/news_detail.php?news_id=1466),刊登「……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臺灣的善男信女。」等文字,有系爭文章網頁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且為兩造不爭執,堪認屬實。

原告主張被告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資訊網發表系爭文章

所載前述內容,致其等名譽受損,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 元,並移除系爭文章、刊登道歉啟事,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系爭文章關於「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

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之論述,就形式上觀之,所指行使欺騙手法者係「義雲高」及週邊為義雲高執行事務之「義雲高集團」,並非指義雲高之「信徒」,一般人閱讀系爭文章後,應無誤以為義雲高之信徒屬行使欺騙手法之「義雲高集團」之可能,況依系爭文章「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臺灣的善男信女」等文字,亦可明確分辨被告實將義雲高之信徒定位為「善男信女」,有別於「義雲高集團」,尚難認原告因系爭文章之刊登,使其於社會上遭受負面評價或貶抑地位,致名譽受有損害。

㈡依被告所提中國廣東省公安廳公告之通緝在逃人員情況表所示

,義雲高確於91年12月30日遭該省公安廳發布通緝,通緝理由為:「義雲高糾集闕道秀、王宇儀、王玉花、唐華烈、黃鶴樓、黎德和、吳文投、于麗華、王華等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從受害群眾手中騙取約六千萬人民幣的巨額財物,案發後畏罪潛逃。」,且直至101 年3 月22日仍未移除(見本院卷第47頁),參以91年10月18日香港新明日報、93年7 月9 日北方網等網路新聞之相關報導(同卷第126-129頁),堪認系爭文章指稱「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並非全無憑據。又依被告所提楚稱曲培於97年9 月18日刊登於網路之「一封懺悔信」一文:「一位居住在國外的漢族喇嘛義雲高,拿著自稱是薩伽法王仁波切賜給他的一份『認證書』,宣稱認證書中認定了他是金剛持佛(多杰羌佛)的化身。正如薩伽法王仁波切說的那樣,這是一張假的認證書,這根本不是薩伽法王仁波切是賜給他的。這個認證書是鄙人我偽造的。」(同卷第89-90 頁),及薩迦法王揭穿附佛騙子義雲高偽造認證(同卷第91-92 頁)、阿秋喇嘛(多樣隆多件參)否認認證義雲高(同卷第93頁)、鄔堅喜饒上師對邪師義雲高的狡詐謊言之破斥(同卷第94頁)等網路文章觀之,藏傳佛教信徒間就義雲高是否為其自稱之金剛持佛(多杰羌佛)一節,爭議不斷,被告依其信仰質疑義雲高所宣稱「藏傳佛教派自義雲高之傳承」、「義雲高受認證為多杰佛三世」之真實性,亦非毫無所本,尚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可言。至藏傳佛教派是否自義雲高之傳承、義雲高有無依藏傳佛教沿襲之認證程序接受認證為多杰佛三世等,核屬宗教信仰之範疇,應留由各方論證,由信仰者自行決定接受何種說法,不宜透過司法程序介入認定此項宗教爭議,附此敘明。

綜上而論,原告並非系爭文章所指「義高雲集團」,未因系爭

文章致名譽受損,而系爭文章之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且屬自由保障之範疇,被告所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 元,並請求移除系爭文章、刊登道歉啟事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