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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 訴 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96號返還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