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進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公司之股份200 萬股,按被上訴人主張其承受上開股份之對價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