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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 告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介立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君惠、蕭羽茹、經濟部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命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裁判案由:撤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