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 訴 人 魏劉玉華
謝文水薛鳳枝張漢東王武雄林和平林芥長高正王世欽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琇銘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決議解散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