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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4號上 訴 人 高鴻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年訴字第1034號請求償還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償還存款
裁判日期:201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