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蘇玉婷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作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3萬2886元(237萬2886元-4萬元=233萬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尚欠2萬1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