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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上 訴 人 金禾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育辰被上 訴 人 黃永文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