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 告 蘇永松訴訟代理人 蘇英雄被 告 蘇正升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裁判案由:撤銷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