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正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永松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