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8號原 告 朱麗璇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被 告 劉俊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