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惠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85號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9313元(計算式為:1萬8150元/平方公尺X78.75平方公尺=142萬9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